国家文物局近日公布的答复马萧林等15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将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提案”的函中提出,将加快研究建立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国家文物局指出,“将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非常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我国一些地区盗窃、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多发,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居高不下,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国家文物局和各地文物部门近年不断探索,积极推动将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全面部署开展了文物法人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自2016年8月起,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查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314起,依法依纪追究178名相关人员责任。一批重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相关责任人被严肃追责,如黑龙江哈尔滨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损毁案,34人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河南新乡辉县市赵长城遗址遭破坏案,27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其次,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目前,陕西省、甘肃省政府已经出台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辽宁等省正推动政府出台相关制度。以上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的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有效促进了案件事故的处理,有力震慑了文物违法行为。
比如,甘肃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泰县明长城索桥段遭破坏案件中,景泰县文化、水务、国土、环保等4个部门和芦阳镇5名责任人受到党内警告、开除党籍和行政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陕西省榆靖公路建设破坏长城遗址案中,榆林市交通、国土、文物等部门及建设单位共37名责任人受到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党纪政务处分。
2015年,甘肃省景泰县明长城索桥堡段墙体遭人为破坏,索桥堡遗址本体和环境分别遭到破坏,长城烽火台七座墩被铲挖。
国家文物局表示,国家文物局与中纪委多次沟通,就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可行性作了初步论证。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要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快研究建立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