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检察建议已经收到,现在我局已经加大了对龙华寺遗址的管护力度,以前的情况再也不会发生。”近日,一纸来自山东省博兴县文物管理局的回函,让博兴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刘安学十分欣慰。
博兴县检察院结合办理的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两度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文物监管部门加强管护力度,确保历史文物安然无恙。
深夜潜入寺庙“探宝”
2017年5月,博兴县拟对域内的全国第六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华寺遗址进行修缮。然而,这一消息却让该县居民姚某亮动起了歪念。凭借以前倒卖过古董的经验,他迅速联系到了以前共同倒卖古董的山西省临汾市居民姚某民,声称“村里有人捡到古董,希望能换点钱”。双方一拍即合,深信“既然种地都能捡到古董,那么埋在地下的肯定更多”,随即从网上购买了探针、洛阳铲、手电等工具。
准备妥当后,姚某亮会同姚某民以及临时雇用的伙计“三儿”(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下旬,趁夜色潜入龙华寺旧址内的一片树林,开始“探宝”。三人先用探针探测,等碰到文物时再用洛阳铲挖掘。
第一天晚上,三人合力挖出7块青色的石头,最大的长近1米,最小的也有20厘米,既有带字的方碑,也有雕刻的石像残肢;
第二天晚上,他们挖掘出20余块石像残片,带着花纹的佛身、栩栩如生的佛头、精致的佛手和佛脚;
第三天晚上,他们挖出20多块青色的石像残片,更找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石像,至于其他的石像残片则被全部丢弃。
销往外省的“明器”
据多名涉案人供称,对于出土的文物,他们“圈子”内统称为“明器”。
“明器”出土后,该如何脱手?姚某亮一边和同伙们趁夜大肆盗掘文物,一边联系上山东省原莱芜市的陶某建,声称“干工程时挖到了一些石头,有点来头”,请对方帮忙联系买家。
很快,在陶某建的牵线搭桥下,倪某祥和另外两个买家以7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姚某亮等人于第一夜挖出的7块石像残片。
没过几天,来自山东省潍坊市的买家赵某再次在陶某建的牵线搭桥下,以2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姚某亮第二夜挖到的20余块青色石像残片。
随后,姚某亮又将后来挖到的一些佛像残件,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位陌生买家,前后共得款49万元。
这49万元的文物销赃款由姚某亮分配,按照各人的“贡献”大小,分到了每个人手上。
盗掘文物终落网
2017年11月底,群众的一个报警电话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有一伙犯罪分子潜入博兴县域内古文化遗址,大肆盗掘文物并贩卖到外地,导致文物流失。
警方就此顺藤摸瓜,很快挖出了姚某民、姚某亮等一批盗掘文物的犯罪分子。在警方的讯问下,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其与同伙陶某建、赵某、倪某祥等结成团伙,盗卖国家文物的事实,一条分工明确的跨省盗掘文物“产业链条”浮出水面。
“龙华寺属于南北朝时期北魏中期的佛堂圣地,距今已经有1800余年历史,这伙犯罪分子前后挖掘了39件文物,其中有隋朝开皇三年的石碑座1件,北朝背屏石佛像1件,是国家三级保护文物。”办案中,检察官邀请了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作为第三方权威机构介入,出具了《文物鉴定书》予以书证。
2018年4月18日,博兴县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姚某亮、姚某民、陶某建、赵某、倪某祥等人提起公诉。
“该团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且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检察官的指控下,姚某亮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词及在被告人宿舍中搜查到的文物残片,都充分证实了犯罪事实。2018年8月18日,博兴县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我还想着,把地下的石头挖出来就能换钱,这可真是叫猪油蒙了心。”庭审中,盗掘文物的姚某亮、姚某民均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我买文物是真心喜欢,也希望升值后能挣钱,可没想到摊上违法的大事了。”在法律判决后,购买文物的刘某、倪某祥等数名买家,也是十分后悔,并主动上缴了购来的文物。
案发后,一名买家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交出了9件文物。
在此案判决前后,所流失文物已被全部追回。博兴县检察院结合办案出现的问题,两度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文物监管部门加强管护力度,确保历史文物安然无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