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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山寨兵马俑群陷侵权纠纷

经典艺术2017-02-10 17: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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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拥有上千个仿制兵马俑,被称为国内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

近日,网传安徽省安庆市出现了一个“山寨兵马俑群”,是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原比例复制而成。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该“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将保留相关法律权利。涉事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园回应称,“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但兵马俑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不在世了,很难认定侵权。

国内最大山寨兵马俑群

据了解,“山寨兵马俑群”出现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按照1:1大小仿制的兵马俑有上千个,被称为“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

现场照片显示,该“兵马俑群”与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相似,坑内“兵马俑”排列整齐。在该景点后部有一座秦始皇雕像,以及“一统江山,兼并天下”等文字。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五千年文博园官方网站简介上看到,文博园复制的兵马俑来自“俑身着铠甲,看起来不同,右手微抬,指着山川,兼并”这一场景,并称“这一场景没有出现在陕西西安”。此外,文博园介绍,希望通过一个兵马俑坑的复制品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该文博园称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园内分为“一梦千年”和“十里画廊”两个景区,“秦始皇兵马俑”景点位于一期“一梦千年”景区,此外该景区还有“老子天下第一”、“孔子列国行”、“黄梅戏艺术街”等景点。

秦陵博物院指责其侵权

就“山寨兵马俑群”事件,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于2月7日发布官方声明。声明中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声明指出,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对此该院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9日,北青报记者联系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工作人员张先生,张先生表示,“此前并不知情,是在网站上看到相关媒体报道后才知道,随后发布了这一声明。”

涉事方称为展现历史典故

9日,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了五千年文博园旅游咨询热线,客服人员称,该兵马俑复制来自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我们这边是仿造的,是一个微缩景观。”对于媒体报道称该兵马俑是按照原比例复制而成,客服人员表示,“原比例复制指的是兵马俑外观等,但是不可能所有东西都是一模一样。兵马俑造型和西安的是差不多的,但是我们的景点是在室外裸露放置的。”客服表示,目前该景点仍旧照常开放。

此外,北青报记者咨询了文博园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文博园景区内的“秦始皇兵马俑”景点和西安临潼兵马俑并非完全相同,“我们还做了秦始皇,西安的场地是没有秦始皇的。而且我们坑内基本都是全满的,他们的好多都是坑。”

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的侵权声明,该工作人员表示,景区内“兵马俑”没有直接来自于西安兵马俑,所以不涉及侵权,“我们是根据历史典故制成的兵马俑,而且景点旁边没有写‘西安兵马俑一号坑’,只是把秦始皇一统天下的历史故事以这种方式展示出来,展示的是一种文化。如果他们认为是侵权,可以走法律程序。”

对于有媒体报道称该“山寨兵马俑群”参观票价为120元,工作人员回复称,120元是“一梦千年”景区的整体票价,不仅是“秦始皇兵马俑”一个景点。

律师认为不构成侵权

就“山寨兵马俑群”涉及侵权等法律问题,9日,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常莎认为,安徽的仿制行为不足以引发游客混淆真兵马俑与该景点,因此不属于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混淆旅客视听的行为。

常莎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兵马俑”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一般而言,建筑雕塑的设计人或建造人为其著作权人。

“但兵马俑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已不在世,而且其著作权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虽然‘兵马俑’是我国文化历史的象征,涉及‘兵马俑’的版权争议,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可以作为权利主体维护权利,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类似于‘兵马俑’这样的文物,已距今数千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安徽兵马俑不侵权。”

常莎认为,虽然兵马俑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且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类似“山寨”的行为仍然不值得鼓励。“兵马俑作为我国的文化象征之一,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国家尊严,对它的仿制行为应当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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