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大师季羡林离世已经7年多,而他的遗产所引发的纠纷一直未曾中断。3月6日上午,涉及649件文物、书画最终归属的“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大返还其父的书画和文物649件。去年8月16日上午,一中院一审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重案组37号了解到,在二审中,季承认为父亲所遗留物品只是在北大“暂存”。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时,季承在法院认取判决。
季承与父亲季羡林。
季承称原审判决三事实认定错误
3月6日上午,82岁的季承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其表示,当初父亲季羡林与北大之间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属于误判。
同时,季承表示,父亲季羡林在捐赠这些东西时并没有考虑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一审判决也遗漏了他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仅将他视为“书嘱受托人”。
在季承代理人的上诉意见里,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三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是误判未成立的赠画要约为生效本约;第二是遗漏季承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第三即是将双方认可的“暂存”藏品认定为不可返还的赠品。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时,季承在法庭发表意见。
北大需提供关键证据 延期审理
“只要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什么样的结果都可以接受!”开庭后,季承对自己的上诉观点进行了说明,庭审进行到11点20左右时法官宣布休庭。由于涉及北大一方需提供的关键证据 ,案件被申请延期审理,同时北大未对季承的上诉作出答辩回应。
季承站在父亲季羡林先生的铜像前。
案情回顾
季羡林身后7年 遗产纠纷仍未平
一代国学大家季羡林生前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09年,季羡林先生辞世。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大返还其父的书画和文物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被媒体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庭审现场。
北大称季承无权要求返还物品
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被媒体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在庭审时,北大一方表示,原告没有说明白自己的权利来源。“既是遗产继承权、物品所有权人又是季老的代理人,怎么能‘三权合一’?”
北大表示,根据捐赠协议,北大对这些物品是合法占有,“物品已经归属北大,原告无权要求北大返还。”
据北大提交的答辩状显示,校方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公益捐赠,“此项公益捐赠关系到季羡林的声誉和他的学术事业能否继续延续,以季羡林光明磊落之性格,其生前如果有撤销捐赠之意,必会正式向北大提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明确书面文件”。
北京大学认为,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季羡林先生向北大捐赠个人藏品。
法院一审认定公益捐赠合法有效
经过审理,2016年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该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
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宣判后,季承签字确认。